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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制度

自动化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9-09-30  

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院,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名称章,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

(二)党委书记签名章(含亲笔签名),院长签名章(含亲笔签名),副院长签名章(含亲笔签名);

(三)院机关各行政口、中心印章;

(四)业务专用章;

(五)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规格及式样

第三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质地统一按照学校党政办公室要求规范刻制,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院所用印章和专用章的审批、刻制、变更、销毁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五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使用,对于校、院两级党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六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刻制的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学院党政办公室必须将旧印章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后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院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由党委书记审批;

2、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3、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由党委书记审批;

4、出国出境等政审;  

5、其它事由需用党委印章,均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行政院章:

1、以学院名义向学校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内单位发出的函件;

3、申请学校各部门印章的校内印章使用申请表;

4、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聘书等;

5、各类须上报学校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6、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院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党委书记签名章

需要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四)院长签名章

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如科研专用章等),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第九条 学院各类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禁止对外使用。学校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学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院印章原则上都要先经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字(原则上需亲笔签字,需经费负责人签字的经费负责人亲笔签字)后,经办人认真填写《自动化学院用章登记表》,并按照印章使用程序用印。签字应用黑色签字笔、清晰工整。用章事由应与实际材料相符。

第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

规定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各种证明用印,经学院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学院院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印章使用申请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3、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4、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6、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7、一切需对外的协议书、合同书、总结、报告、申报材料、质量合格证等。

第六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有监印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

1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党务秘书负责;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印章由学院行政秘书负责;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务专用章由学院本科教学秘书负责;

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务专用章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

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保密专用章由学院保密管理员负责;

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委员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分团委书记负责;

7、党委书记签名章由学院党务秘书负责;

8、院长签名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

9、其他业务专用章由负责相关业务的秘书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院领导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确保用印安全。

第十八条 学院必须指定政治可靠,组织性、纪律性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二十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照学院院领导的审批意见,检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印均应有登记,并有用章登记表,以备查考。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

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二十三条 监印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院领导批准,由监印人贴身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七章  有关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及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院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上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上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

 

 

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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